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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被告违约,法院判决退还全部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0-12-03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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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XX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XX(广州)新媒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诉称,2017年12月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搜索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中国搜索关键词推广”的服务,合同关键词“饰品批发、饰品加盟、饰品首饰”合同期限为3年,自签订合同时起算,并约定在服务期间内,同类推广位置为中国搜索关键词推广左侧前三位。原告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10400元费用,但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推广服务,约定的推广服务在2018年4月份才上线使用,在2018年7月份即告系统问题,截至起诉之日仍未能提供合同约定事项,原告也就该事项多次与被告尝试沟通,但被告均未能解决处理。
       被告的上述行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的《中国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关键词推广类)》;
       2.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服务费110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涉诉合同是否应当撤销?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XX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XX(广州)新媒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的《中国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关键词推广类)》;
       二、被告XX(广州)新媒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XX饰品有限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1104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1104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关键词推广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原告依约支付服务款后,由于被告的原因,该服务只进行了3个月就不再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协助原告收集整理证据、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服务合同,且被告退还全部服务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668-138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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