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仁和镇。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诉称,2018年,原告承办被告海珠区健身房工程事项。项目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项。此后,经过原告上门催收,被告于2019年7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认尚欠原告46000元,并约定自2019年8月至2020年元月5日还清,每月还款8000元。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支付全部款项。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欠款 25000元给原告;
2、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从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出席庭审,且未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滞纳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梁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某支付欠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承办被告海珠区健身房工程事项,项目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项。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出具了欠条,双方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被告仍然拖欠相关款项,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受理后,庭审时被告无故缺席,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按期偿还欠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SHMS0003-139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