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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应当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12-15 14: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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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西XX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住所:住所:南宁市。
       被告:广西来宾市XX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来宾市。
       原告诉称,2019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总价485744.3元的《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10天内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货款,如被告不按时支付货款除按正常银行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需按未付款总金额每天3‰的违约金补偿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经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提供的《销售协议》上签收,实际签收货款金额为489465.7元。被告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2019年3月11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2019年6月4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支付3136.5元、2019 年9月19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2019 年10月28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共向原告支付货款353136.5元,尚欠136329.2元。另外,被告自2019年2月1日开始违约,违约总金额为489465.7元,按违约总金额每日1‰计算至起诉日违约金总额为152713元。货款和违约金合计为289042.2元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36329.2元,及违约金元152713 (违约总金额为489465.7元为基数每日1‰自2019年2月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日,实际违约金额计算至清偿时止),合计289042.2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西来宾市XX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广西XX线缆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合计200000元(货款本金136329.20元、利息63670.80元),定于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广西来宾市XX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付款期限足额支付款项的,应向原告广西XX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合计210000元(货款本金136329.20元、利息73670.80元),并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6月1日起以货款本金136329.2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XX线缆有限公司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636元,减半收取2818元;案件保全费1965元。三项合计14783元,由被告广西来宾市XX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定于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西XX线缆有限公司。
       四、待被告广西来宾市XX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告广西XX线缆有限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西来宾市XX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36329.2元尚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拖欠货款的话,除应当支付货款外,还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303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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