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男,1990 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王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委托合同,被告因在泰合合肥院子支付购房款26万元,委托原告与开发商及主管开发商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退款事宜,委托期限至开发商同意退款之日,被告应在收到开发商退款金额后24小时内按实际收到退还金额的19% 向原告支付委托劳务费,如被告逾期支付上述劳务费用属于违约,应按照被告应付总劳务费每天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经过原告与开发商沟通协商,2020年12月17日,被告收到开发商退还的26万元购房款,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委托费用。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起诉至法院,望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劳务费494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820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委托费用?
【处理结果】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劳务费25000元,于2023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元, 2023年3月10日前支付5000元,2023年4月10日前支付5000元,2023年5月10日前支付5000元,2023年6月10日前支付5000元;若上述款项任一期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按照49400元申请强制执行(已支付的扣除);上述款项转至原告指定银行账号;
二、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后,委托原告与开发商及主管开发商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退款事宜。经过原告的沟通,被告收到开发商退还的26万元购房款,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委托费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自愿与原告达成调解,愿意支付委托劳务费25000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HHMS023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