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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培训费,国晖助当事人成功冻结财产并拿回全部款项!
发布时间:2023-01-28 15: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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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邹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XX(深圳)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影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14日签订的《XX艺员彩排培养协议(确认书)》,双方约定:原告选择A计划中的4个科目,课时为120,每次彩排2课时,每节课时45分钟,被告愿意对上述服务内容相应费用给予原告优惠价格,共计人民币36800元,原告应于签约之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母亲即法定代理人马某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了培训费36800元。当天晚.上原告母亲回到家中,与原告父亲沟通已其为原告在XX报名艺术培训并缴纳了培训费一事,父母双方沟通后发现此次培训费用太贵,1个课时将近310元,加上原告年纪尚小,双方决定与被告解除合同。2022年5月15日,原告母亲找被告方当时签约代表沟通解除合同要求退培训费全款,当时被告不同意解约、退款。2022 年5月16日原告父母又与被告联系,被告同意解除和退款,但要原告次日到福田店里填写书面退款申请。2022年5月17日,原告父亲邹名到福田店里填写书面的《XX艺员售后退款申请》,处理要求:因未参加任何一次活动及培训,申请全额退款。被告公司总负责人当日已签名同意退款。但时至今日将近一个半月,被告仍未将培训费全款36800元退还给原告。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14日签订的《XX艺员彩排培养协议(确认书)》于2022年5月17日已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368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培训费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17日起,以36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16日113. 47元,实际要求计算至上述培训费全部退还之日止)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培训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告迫于压力主动一次性退还了全部培训费。原告申请撤回诉,法院作出了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系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后双方约定合同解除,但是被告拖延退还培训费,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国晖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采取行动,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的相应资产。最终双方当庭达成协调,被告一次性退还培训费全款及承担一审诉讼费,原告当庭申请该款项,并于当日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和解除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作出准许撤诉和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58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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