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C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C公司将XX展示中心改造项目发包给了B公司,之后B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价款37万元。2022年10月14日,该工程双方主持验收并合格,原告按时、按质完成了合同内容。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外价为87500元,双方在合同以及微信聊天中对于价款进行了确认,原告也已将增项的内容完成。原告履行合同完毕,项目经竣工验收后,现质保期已过,被告仅付款298000元,剩余159500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9500元及利息5624.46元;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工程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B公司确认欠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共计159500元,该款被告于2024年2月7日(原告解除对被告B公司的保全措施后)前向原告支付72000元,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24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24年7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27500元,原告提前三日向被告交付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所有未付款均以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撤回对被告C公司的起诉,并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关于本案的纠纷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50元、保全费1346元,均有由原告A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按时、按质完成了合同内容,而被告却拖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需求国晖律师的帮助。国晖律师受当事人A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
案件办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证据材料收集过程中,严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服务。委托人对办理非常满意。此案办结,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合晖民字第034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