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2022年XX经开城项目宣传全民经纪人,在微信公众号以及APP、小程序上注册凤凰通账户,并介绍客户购买XX经开城(武汉市汉南区,开发商为被告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推荐成交可享受成交总价4%佣金,原告李某于2022年12月份推荐客户到武汉XX经开城项目成交,成交单位为XX号楼1-1XX单位,按照宣传,XX承诺3个月之内支付佣金,因涉及朋友到转介佣金分成,朋友怀疑原告李某私吞佣金不愿分成,造成朋友间隙,给生活带来困扰。
为解决困扰,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沟通支付佣金、平台投诉沟通支付佣金,但一直未支付,原告不得已聘请律师维权,并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需支付原告的律师费6000元及利息。原告李某注册凤凰通时,双方签订了凤凰通用户协议,其中定义凤凰通为:“凤凰通经营者的单称或合称”,经查询,凤凰通公众号及APP、小程序的经营者均为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义XX为:“指XX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用户协议上约定的凤凰通平台经营主体为“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但经营者会随着业务调整而发生变更,变更不会影响本协议下的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佣金5245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律师费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凤凰通用户协议系由原告与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被告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上盖章,与原告不存在佣金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等没有依据。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实际支出依据,不属于必要合理费用,无权请求支付。
【争议焦点】
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佣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合同依据为凤凰通用户协议,该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本协议由原告与凤凰通平台经营者共同缔结,凤凰通平台经营者是指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武汉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合同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佣金及利息。原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成功推介客户购买“XX凤凰通”平台上的房屋,“XX凤凰通”平台显示原告预估可得佣金为52455元,且在原告催促支付佣金时,平台客服回复处理意见为:已达到付款条件,项目会重点催办出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245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被告逾期支付佣金确实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24年2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凤凰通用户协议约定如果原告造成凤凰通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上述协议是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其中仅约定了原告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却没有对等的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的权力,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且原告为了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也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定原告的律师费损失属于必要支出,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对于律师费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佣金52455元及利息(2024年2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30.69元,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全民经纪人是房地产企业发动一切不特定个人充当房产经纪人为其提供客户信息并在成交后支付一定报酬的全民营销策略,全民经纪人与房地产企业之间实质上成立的是一种中介合同关系,全民经纪人在推荐客户购房并成交后,房地产企业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原告李某推荐客户购房并成交,房产公司却未按承诺支付佣金,属于违约,原告无奈委托国晖律师代理维权,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被告广东XX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佣金、利息及律师费,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本次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汉晖民字第016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