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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发生委托合同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4-10-03 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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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2023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委托合作关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项目提供测量出图,原告根据被告所出具的图纸进行铝板的制作。2023年7月,因被告自身原因在中澳及石家庄工程测量中出错,造成生产出现大量错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高达40余万元。被告对于自己测量失误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均予以认可,双方于2024年1月16日签署了《错补板损失明细及责任归属》,明细中明确了责任划分,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约定于2024年1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000元,剩余79984元至2024年12月31日前分批付清。截止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金40000元,后变更为119984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多少损失赔偿金?
      【处理结果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尚欠原告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赔偿金119984元,被告刘某自2024年4月起至2024年12月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25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剩余赔偿金29984元;
       二、如被告刘某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按时还款,原告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剩余的欠款并加收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随上述第一项款项偿付时一并支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开庭前国晖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材料,积极和法院沟通协商调解方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出具调解书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17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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