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系一家位于广东省潮州市,专业从事油墨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被告漳州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是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的一家印刷企业。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公司根据被告公司的订单要求,为其定作并供应油墨产品。双方约定货款按月进行结算。
合作期间,被告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截至2025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公司共拖欠原告公司定作款本金高达人民币967217元。此后,虽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讨,被告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予支付。该笔巨额欠款已对原告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压力。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并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团队负责此案的诉讼与维权工作。
【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定作款967217元及相应违约金。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出具了(2025)粤5103民初2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以下内容:
1.欠款事实确认:被告漳州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广东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967217元。
2.付款计划:被告公司当庭向原告公司支付人民币450000元;剩余款项517217元分期支付,具体为:2025年7月至10月每月19日前各支付100000元,2025年11月19日前支付尾款117217元。
3.利息豁免与违约责任:原告公司同意被告如严格按上述计划付款,则放弃对利息的追偿。但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6736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36元,由被告公司承担,并于2025年11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公司。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诉讼调解成功追讨大额欠款的典型范例。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制定了清晰、高效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在起诉的同时,果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告公司名下足额银行存款。这一前置措施精准地击中了被告公司的要害,极大地增强了其偿付意愿,为后续顺利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效避免了“胜诉却执行难”的困境。
在诉讼程序中,律师并未简单地追求一纸胜诉判决,而是基于委托人尽快回笼资金的核心利益,灵活运用“以诉促谈”的策略。在法院主持下,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如经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和有力的财产保全措施,与被告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促使对方接受了分期付款但当场支付大部分款项的调解方案。该方案不仅为委托人快速回收了近半数欠款,极大地缓解了资金压力,而且通过附条件的利息豁免条款和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既体现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又给了被告公司足够的履约压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安全,体现了国晖律师兼顾法理与情势、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潮晖民字第005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