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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不成立!国晖律师成功辩护,某装饰公司0担责
发布时间:2026-01-16 14: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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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系一家从事装饰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的企业。被告一XX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被告二XX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装饰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均为从事装饰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

        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美岭湖II-2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玻璃、不锈钢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暂估价125万元,约定原告为被告一的案涉项目提供玻璃、不锈钢采购及安装服务,付款方式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质保金分阶段支付,质保期为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物业之日起2年。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范围及合同价款495000元,合同总金额变更为1745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供货及安装工作,案涉项目于2019年9月15日验收合格。原告主张,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金额外,存在合同外签证增项,最终结算金额为1904654.59元,被告方共计支付1299999.48元,尚欠尾款604655.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二CC装饰公司与被告一实际系挂靠关系,且参与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遂将两被告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一支付合同款项604655.11元;2. 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4年5月2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CC装饰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广东国晖(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律师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原告主张CC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依据是“挂靠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撑。为精准抗辩,律师制定辩护策略:

        一是核实合同签订主体,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由原告与被告一签订,CC装饰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合同义务;二是梳理付款记录,CC装饰公司曾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支付30万元,但该款项系代付行为,并非基于自身合同义务,且无任何证据表明CC装饰公司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三是反驳挂靠关系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两被告存在挂靠关系的书面协议、授权文件等关键证据,其仅凭CC装饰公司的代付行为及催收对接记录,不足以认定挂靠关系成立。

        基于上述分析,国晖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答辩意见,认为CC装饰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与被告一不存在挂靠关系,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CC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CC装饰公司与被告一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及被告一应支付的款项金额。

       【处理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答辩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44500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5000.5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明确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实CC装饰公司与被告一存在挂靠关系,CC装饰公司非合同签订方,无建立承揽合同的合意及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其代付行为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故原告要求CC装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这一核心法律原则,明确合同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从根源上反驳了原告的连带责任主张;同时,针对原告“挂靠关系”的核心诉求,律师重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辩护,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挂靠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实用法律知识来看,首先,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非合同当事人通常无需承担合同义务,除非存在债务加入、挂靠、担保等法定或约定情形;其次,主张连带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仅凭代付款项、业务对接等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连带责任成立;最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合同签订及付款流程,避免因代付、挂靠等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涉及代付,应留存书面代付协议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中晖民字第025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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