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X(女,1974年生人)因想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于2023年与被告XXX(男,1974年生人)取得联系。被告向原告声称,只需支付3万元即可“包过拿证”,无需原告通过正规考试流程就能顺利取得驾照。原告信以为真,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其弟弟的银行卡向被告的农业银行卡转账4万元(其中1万元为原告委托弟弟代为支付的驾照“包过”费用,剩余3万元为原告弟弟自身考试的相关费用)。2024年2月1日,原告又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万元,至此,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驾照“包过”相关费用3万元。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明确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包过拿证”的约定。然而,在原告足额支付款项后,被告始终未能履行承诺,既未安排所谓“包过”相关操作,也未协助原告通过正规考试取得驾照。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催促其履行约定或退还已支付的3万元费用,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敷衍推脱,甚至故意回避沟通,恶意拖欠款项,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原告深入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证据在于原告的转账记录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两类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3万元、双方达成“包过拿证”约定以及被告未履行义务的关键事实。
同时,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分析:被告声称的“驾照包过”本质上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考取的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就此达成的口头约定虽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或相关规定存在效力瑕疵,但原告支付款项的目的在于取得驾照,现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3万元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基于此,一方面协助原告整理、提交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明确诉讼请求;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被告及被告代理人沟通,向被告清晰阐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想为促成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争议焦点】
双方“驾照包过”约定的效力;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3万元及利息、承担律师服务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国晖律师的积极推动及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一、被告XXX尚欠原告XXX款项25000元,被告应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于2026年5月月底前支付剩余4000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剩余债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已直接支付给原告)。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核心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诉讼请求提供坚实支撑;同时精准界定被告占有款项的不当性,即便“包过”约定存在效力瑕疵,仍能依据不当得利制度为原告争取退款,避免因约定无效导致原告权益无法救济。
从实用法律知识来看,首先,“驾照包过”类约定因违反机动车驾驶证考取的法定程序和管理规定,通常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不意味着付款方的款项无法追回,收款人继续占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时,付款方有权要求返还;其次,口头合同虽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约定存在及履行情况;最后,调解是高效维权的重要途径,既能快速实现权益,又能避免冗长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本案中违约金的约定还为款项支付提供了额外保障。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合晖民字第086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