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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国晖律师助力服务合同纠纷高效和解
发布时间:2026-02-20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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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为深圳市XX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1为中山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2为深圳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3为上海XX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1先后签订4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1提供锁螺丝自动线编程调试、散件包装自动线编程调试等多项技术服务,服务费用合计57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有技术服务均于2023年1月完成交付,经被告1验收确认合格。

       2023年5月15日,被告1向原告发送对账单,双方核对确认未付服务费金额为214800元。此后,原告多次就该笔欠款与被告1沟通协商,要求其支付剩余服务费,但被告1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未履行付款义务。鉴于三被告存在关联关系,被告2作为被告1的母公司,可能存在财产混同或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为保障债权实现,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核实合同、交付凭证、对账单等核心证据,积极制定办案策略。考虑到被告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律师及时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争议焦点

       被告1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及逾期利息,被告2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诉前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具备和解基础。

      【处理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后裁定对三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的压力下,被告1主动联系原告及代理律师,表达和解意愿。国晖律师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双方协商,就付款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事项进行沟通斡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告1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全部未付服务费214800元及相应利息。

       款项结清后,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纠纷通过和解方式圆满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维护,无需经过冗长的庭审程序,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

      【案例评析】 

       本案国晖律师通过冻结被告财产形成有效压力,为和解谈判奠定坚实基础。庭审前,律师积极把握和解契机,平衡双方利益,推动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本案提醒,服务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应及时留存合同、验收凭证、对账单等关键证据,面对欠款拖延时,可合理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施压,和解是高效回笼款项、降低维权成本的优质路径。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坪晖民字第017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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