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山东某市的王先生(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广东中山的张某(化名)。张某声称自己有“职业能力提升”的特殊服务资源,可以为王先生指定的案外人提供相关服务。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朋友的信任,王先生与张某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了口头服务协议。
自2019年1月8日起,王先生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分批次向张某的个人账户支付了高达53.3万元的服务费。然而,张某在收到巨额款项后,却迟迟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王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2019年2月20日,在沟通中,张某最终同意退款。此后,他断断续续向王先生退还了部分款项,但自2019年9月起,便再无音讯,甚至将王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玩起了“人间蒸发”。至起诉前,张某仍拖欠王先生23万元服务费未退还。更为棘手的是,王先生查询到,案涉交易发生期间,张某正处于与吴某(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希望将吴某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张某的失联和巨额欠款,王先生感到维权无门,最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争议焦点】
1. 王先生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
2. 案涉债务发生在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是否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庭审中,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被告吴某则辩称,其已与张某离婚,对案涉交易毫不知情,并提供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庭上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并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张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某订立的服务合同于2019年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先生退回款项2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对被告吴某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共计6994元,也由被告张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将事实上的口头约定转化为法律上有效的合同关系,以及如何成功地将债务与被告的配偶进行剥离。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捕捉到微信聊天记录的重要性,将其与银行、微信转账记录进行关联,形成了一条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清晰地还原了双方“达成合意—支付款项—违约—协商解除”的全过程,为法院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并已解除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律师在深入研究案情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知晓或参与了该交易。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明显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认定该债务为张某个人债务,精准地保护了原告核心诉求的实现,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避免了诉讼范围的过度扩大。
此案提醒大家,在签订服务合同,特别是涉及大额款项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好所有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当对方违约时,应及时通过微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沟通,固定对方同意解除合同或承诺还款的证据。同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有严格规定,并非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由配偶共同承担。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SHMS0344-628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