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XX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佛山市某工程发包给XX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该研究院又将部分勘察工程分包给XX科技有限公司,后XX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将案涉勘察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2021年7-8月,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约定,由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接案涉勘察工程,约定勘察工程结算价格为100元/米,另加1万元初勘资料整理费,工程工期为2021年8-10月。
约定达成后,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按约组织人员、调配设备开展勘察工作,于约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全部勘察任务,经双方核对确认,实际完成勘察量6320.89米,对应勘察费用632089元,加上1万元资料整理费,案涉工程总工程款合计642089元。2021年12月,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将勘察报告等工作成果交付给XX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亦将该成果转交至上家单位,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
2022年1月,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补签书面分包合同及履约承诺函,但XX科技有限公司无故拒不配合,仅于2022年2月向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剩余492089元工程款经多次口头、书面催讨,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虽曾承诺于2022年8月支付部分款项,但最终未兑现。截至2025年11月,案涉工程款已拖欠数年,且产生相应利息损失,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追回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特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建办案团队,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单据、工作量确认单、勘察报告交付凭证、催款记录、转账凭证等,精准掌握案件事实。律师经分析发现,XX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方,尚欠付XX科技有限公司大额工程款,遂依据法律规定,将XX科技有限公司、XX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
1. XX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向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2. XX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立案后,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案件进展,同时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多次协商谈判,向其明确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对企业征信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国晖律师的专业沟通和法院的调解引导下,2026年2月7日,我方当事人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结算价达成一致意见,XX科技有限公司于当日一次性向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结清拖欠的剩余工程款410000元,双方就案涉工程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最终和解,签订结清证明,确认无任何费用纠纷。
鉴于对方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实现,广州XX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撤诉。本案在一审阶段即实现和解回款,无需进入二审及执行程序,国晖律师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满意评价。
【案例评析】
本案中,律师并非单纯追求诉讼判决,而是结合当事人诉求,采取“诉讼+协商”的双重策略,通过合法合理的谈判技巧向对方释法明理,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既为当事人高效追回拖欠工程款,又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同时,本案也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供了实用法律指引: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留存施工单据、工作量确认单、成果交付凭证等核心证据;口头约定施工的,应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标准、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工程款被拖欠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必要时可将上游发包方、分包方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129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