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委托人杨某某于2017年受被告梁某某雇佣,为其承建的苏州某工地项目提供木工劳务。杨某某按约定完成全部劳务工作后,双方对劳务款进行了结算。2018年2月16日,被告梁某某向杨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人工费共计25000元,欠条上有被告本人签字确认。
然而,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向杨某某支付了5000元,剩余20000元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试图逃避债务。杨某某作为一名普通务工人员,辛苦付出劳动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报酬,家庭经济因此承受较大压力。在多次自行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关键证据,包括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等。在确认证据确实充分后,律师代理原告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00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梁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充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交了《欠条》等核心证据,证明了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欠付原告劳务费及具体欠付金额;
2.资金占用利息应如何计算,起算时间点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务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付25000元劳务费,之后仅支付5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欠条》上也未载明履行期限,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劳务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64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也是一起被告缺席判决的成功案例。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整理并提交了《欠条》这一核心证据。《欠条》上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欠款人签字等关键信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方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律师在起诉时,除主张劳务费本金20000元外,还主张了资金占用利息6529.33元(自2018年2月1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虽然法院最终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起诉之日,但这一诉讼策略体现了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维护——能争取的权益绝不轻易放弃。法院的调整也说明律师的主张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只是在具体计算方式上与法院存在合理分歧。
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利息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本案律师主张自出具欠条次日(2018年2月17日)起算利息,法院则根据“欠条未载明履行期限”的事实,将起算点调整为起诉之日。这一判决结果符合《民法典》关于金钱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律师对此的准确把握也体现了专业素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39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