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娣,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楼X室出租给被告用于其一家人家庭居住;租期于每年2月28日止。租期届满前,双方通过微信方式续签了一年期,每月租金11000元,每月管理费353.62元,每月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清洁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实际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等约定。双方最近一次租赁合同期间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自2022年开始至今,被告数月拖欠原告租金、管理费,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多种方式向被告催缴,但被告一直未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和管理费。
租期届满前,原告已明确告知被告租期届满不续租房屋,由原告收回租赁房屋用于自住。之后,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于当日签收邮政快递,并微信回复其已经收到《律师函》、一下子没办法拿那么多钱、我们不会不给你……。
被告已拖欠原告租金和管理费数月,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租期届满,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腾房、并支付其拖欠租期内的租金和管理费共计89500.68元、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的违约责任、租期届满后非法占用租赁物的占用费、管理费、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水、电、及煤气费等费用等无果后。原告又于2024年1月22日委托律师再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明确通知被告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截止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拖欠委托人的租金、非法占有使用费和管理费共计184390.50元、限被告于2024年1月31日前立即搬离租赁房屋、交回房屋钥匙、结清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承担没收租赁押金10000元、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等违约责任。否则,委托人将直接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届时由承租人承担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费用、以及委托人的维权成本、诉讼费(含保全费在内)、担保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合理费用)。但被告仍未腾退房屋、支付相应款项等,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上述被告立即腾退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楼X室给原告;
2.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租期内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共拖欠的租金和管理费共计89500.68元给原告;
3.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被告非法占用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和管理费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共计94889.82元(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1000元计算,管理费按每月353.62元计算,已扣减被告于2023年5月1日让第三人李某伴转账3万元到原告建设银行卡内款),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4.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利息(以拖欠款项184390.50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自起诉之日起算到至款项全部实际还清之日止);
5.判令上述被告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水、电、及煤气费等费用;
6.确认原告没收上述被告租赁押金10000元合法;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18万元调解款,款项被告应于2025年1月28日前向原告全部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强制执行,并就所有未支付款项自2025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自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租赁合同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诉讼费3900元,调解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其一家人家庭居住,被告却拖欠原告房租不支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期间发过两次《律师函》催促其缴纳租金,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委托国晖律师被告告上法庭。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努力下,原告及时挽回了损失,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18万元调解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12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