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03号令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贯彻实施《物权法》第二十条确定的预告登记制度,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等登记事项和程序。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售商品房买卖、抵押;
(二)已办理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抵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预告登记后,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外,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该房地产的其他登记。
因此,今后一手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均可以约定和采用预告登记制度,从根本遏制“一房二卖”现象!避免业主签了合同后又将房产转卖,多卖多的钱赔了违约金还有的赚的现象将可能不复存在。
当然,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采用可能存在一定障碍(业主可能不同意约定预告登记)。
此外,对于目前很多尚在抵押的二手房转让预告登记只能在注销抵押登记后才能办理,见该规定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预告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预告登记:
(一)申请人是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有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地产与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一致;
(四)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未被依法限制转让或者设定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