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深府[1997]136号
【发布日期】1997-04-23
【生效日期】1997-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深府[1997]136号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现行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是1990年修订的,考虑到近几年物价上涨的因素,为加强土地管理,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经济手段。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按规定可以免交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费按土地面积计收。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土地用途(土地类别)、土地区位(土地等级)综合确定,并按下述原则征收:
(一)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分商品房及非商品房用地,按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见附表一;
(二)1988年1月3日以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三、土地等级和土地类别按附表三、附表四执行。其中:
(一)位于罗湖区宝安路以东、东门南路以西、解放路、人民北路晒布路以南范围及上述道路临街的商业用地,按一类用地的13倍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办公用地按一类用地的07倍征收;
(三)商业性旅游用地按实际用途分别征收;高尔夫球场按一类用地的30%征收。
四、为控制物价上涨幅度,“菜篮子工程”用地免征土地使用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菜篮子工程”:
(一)农村或企事业单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用地及相应的加工仓储用地;
(二)用于供应居民生活需要,价格是国家工商物价部门控制的粮油食品门市、批发点及肉菜市场。上述用地如作商业出租或改变功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土地使用费按土地的实际面积、实际用途征收。凡改变性质、改变用途而未办理补地价手续的用地,按乙种收费标准征收。违章违法房地产在缴费后仍属违章违法性质,规划国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凡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先付清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
七、深府[1990]206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宝安、龙岗两区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可由市规划国土局参照本通知作出调整。
八、本通知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