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深府[1999]208号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02日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0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深府[1999]208号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现对我市征收土地增值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对1999年8月1日后已征收的予以退还。
二、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