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深规土〔2004〕31号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01日
【生效日期】2004年01月14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凡自2004年2月1日后在我市进行建筑设计报建的项目,均应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属地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市地域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防雷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核对建筑面积计算。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和时限
(一)送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一式三份,统一文本格式,见附件2),备齐以下材料,直接送审查机构审查:
1.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三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5.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
6.建筑面积计算书。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在建筑结构上属超限高层项目的,根据超限的不同情况还应补充审查机构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查机构在收齐送审材料后,向建设单位发出《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统一文本格式,见附件3),同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一式三份,由我局统一监制,见附件4),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审查取费根据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10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20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审查结果提交。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将两套加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由广东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施工图文件,连同两份有审查人员和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统一文本格式,见附件5),提交建设单位;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将所有送审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同时将有审查人员和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五)争议处理。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不同意见时,应首先与审查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我局组织专家复查,复查费用由与专家复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的一方承担。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分歧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四、施工图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申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同时向我局报送两套加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六、凡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申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审查机构应当于每个季度和每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季度和本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汇总后报我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