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成立的老牌律所
全国各地33家分所
277名执业律师
近11万当事人的委托
首页 > 婚姻家庭部 > 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7-06-15
【生效日期】1967-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