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长会议纪要(2005年)
《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下发后,统一了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基本标准。但我们认为在审判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审判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中院民一庭审判长会议专门就这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
一、赔偿义务人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确实已经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的款项,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否在本案诉讼之中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主张抵扣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的,均应当予以支持。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款总额系指赔偿权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得到的所有赔偿项目的数额总额,不受赔偿权利人起诉时要求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限制。
抵扣之后,赔偿权利人应得赔偿总额为赔偿义务人应负之赔偿责任总额;保险公司亦以此抵扣之后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一案件中有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因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且相互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先确定赔偿义务人各自的赔偿份额,再在各自的份额内抵减各自已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款项。
二、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赔偿权利人理赔完毕,但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未达到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限额与已理赔数额的差额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合同相对人即被保险人理赔完毕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本案诉讼中对于赔偿权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义务人之一或是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案件审理认为构成犯罪,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无论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在何时针对何人提出,均不予支持。
四、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赔偿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六、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深圳地区护工现劳动报酬的情况,按每个护理人员每天人民币50元的标准计算。
七、机动车的确定依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定机动车之外,均属非机动车。
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主文应当作如下排序:
第一项,确认赔偿权利人应当得到赔偿总额。
如:确认原告X X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X X元。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项中不应出现计算的方式方法,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方法以及抵扣应当在判决理由部分陈述。
第二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有两个以上保险公司且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同时确认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份额。
如:X 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 X人民X X元。
又如(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情形):甲保险公司在X X元(保险限额)内对于原告X X应得赔偿总额承担X%赔偿责任,计X 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 X支付完毕;乙保险公司在X X元(保险限额)内对于原告X X应得赔偿总额承担X%赔偿责任,计X 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 X支付完毕;甲、乙保险公司对于被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赔偿债务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项,确定除保险公司之外的赔偿义务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X X对于X X保险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项,确定除保险公司之外的赔偿义务人承担保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有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的,应当同时确定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责任份额。
如:被告X 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X X元。
又如(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的情形):被告甲对于原告X X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X X元承担X%的赔偿责任,计X 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 X支付完毕;被告乙对于原告X X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X X元承担X%的赔偿责任,计X 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 X支付完毕;被告甲、乙对于被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赔偿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项,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此项的可以不写)。
以上意见,供各审判人员参考。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