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珠香府〔2015〕92号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3日
【实施日期】2015年08月13日
【时 效 性】现已生效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
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招标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确定实施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对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实施方式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三条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经表决采取公开交易方式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实施主体的选择确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以综合实力、规划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标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辖区城中旧村更新的前期合作企业和实施主体选择确认工作。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在启动城中旧村更新实施主体确认工作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包含下列内容:
(一)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筑物的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
(二)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三)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四)编制更新计划;
(五)其它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 前期工作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外,也可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或引入前期合作企业协助开展。
区政府组织是指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引入前期合作企业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议,由该企业配合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作为前期合作对象:
(一)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
1.具有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2008年以来累计参与开发广东省三旧改造项目5个以上或城中旧村改造项目3个以上,且累计开发量均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
3.最近三年累计开发房地产项目5个以上且竣工项目开发量达到150万平方米以上。
(二)近五年内在我市不存在工程烂尾、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等不良记录,且无欠缴地价。
第九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中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备选库,备选库中的企业必须满足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可直接从区政府的合作企业备选库中选取企业候选人,也可以发布公告自行选取企业候选人。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取前期合作候选企业后,应报经区政府审核,并进行公开表决。候选企业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前期合作企业。
表决通过并经公示后,对表决程序和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结果核实确认并备案。
第十二条 经公开表决无法选定前期合作企业的,可以重新选取候选人进行公开表决。
经两次公开表决仍无法选定前期合作企业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经公开表决选定前期合作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和该企业签订前期工作合作协议,并报区政府备案。
前期工作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目的、工作内容、分工责任、经费开支、工作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期工作专项机构,开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专项机构应建立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人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前期合作企业共同出具前期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由区政府组织的,前期工作专项机构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同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主体招标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招标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经表决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经表决通过的更新单元规划方案;
(四)建设周期;
(五)投标保证金、回迁房建设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基本要求;
(七)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办法和程序;
(八)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可行后,方可提交全体成员(股东)进行公开表决。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对经批复的招标方案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同意的视为表决通过。
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总人数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的视为表决通过。
表决通过并经公示后,对表决程序和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结果核实确认后批准实施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招标人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公开招标。如重新公开招标时投标人仍然不足3个的,则不再进行公开招标,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推荐评标代表3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6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包含资金、商誉、业绩和经验);
(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三)更新单元规划优化方案;
(四)对前期工作费用的补偿;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城中旧村更新协议。中标人还应当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更新协议与补偿安置协议中均应明确,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与全体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到总人数的90%的,则已签订的更新协议与补偿安置协议自动解除,不予补偿。
更新协议与补偿安置协议自动解除的,可以重新启动实施主体招标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