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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续聘我所律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包括: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分析和预测全区生产安全形势,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参与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拟定全区工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上述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
(六)负责全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处理有关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依法组织、监督指导中介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检测检验;依法对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技术经验交流,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创新项目的开发和示范推广。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社会办学机构对特种作业等相关人员的教学培训工作,并依法做好备案、考核工作;依法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