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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深圳市南山区审计局聘请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市南山区审计局主要职能: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 研究拟订我区审计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 ( 二 ) 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 ( 三 ) 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对区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区本级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它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 4、区属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绩效情况。 6、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 7、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 ) 向区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报告。 ( 五 )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六 ) 组织实施对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七 ) 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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