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5-09-29
【生效日期】1955-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9月29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