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布文号】深计生[2002]27号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2002-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性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注1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1998年7月23日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此项废止)注2;4.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注35.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quot;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一)1
2.同(一)2
3.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5、6、7同(一)4、5、6、7
(三)(此条废止)注4
(四)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注5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一)1
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3.对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4.如当事人已生育过子女,则应收集能证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非婚怀孕后单位及镇(街道)计生办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7.当事人自我检查材料或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非婚生育的时间、地点及本人的认识等情况;
8.询问证人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对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一)1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的,应收集该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当事人年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6.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能够证明当事人不依法收养的事实及被收养人性别、年龄、来源、非法收养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民政局、福利中心等)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终结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审批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须填写明确的字、号并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经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并不得因此而加重征收。
(四)决定书和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五)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缴清后须给当事人开具《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三)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注6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的机关可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按社会抚养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规定的交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同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结案
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要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实行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注1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注2此条原文为:城市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或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3此条原文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4此条原文为:城镇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构成该条违法事实的条件是孩子出生时,已婚妇女仍未满24周岁。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1、(1)
(2)同1、(2)
(3)育龄妇女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同1、(5)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孩子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注5此条原文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6原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