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5)中劳薪便字381号
【发布日期】1965-09-10
【生效日期】1965-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1965年9月10日(65)中劳薪便字381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