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险(1984)13号
【发布日期】1984-08-14
【生效日期】1984-08-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人险(1984)13号1984年8月14日)
最近,有些省、市要求扩大台属(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下同)和台胞(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下同)职工的探亲范围,经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研究,现作以下通知:
一、台属职工出境探望在台配偶、父母的,可以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的规定执行。
二、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其他待遇参照劳人险〔1983〕1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要求停薪留职到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尽量通过调动工作的办法解决。调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五、停薪留职的职工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者可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关、停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