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3]56号
【发布日期】2003年6月3日
【生效日期】2003年6月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03]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于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 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配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 现就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深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离岗人员, 指目前没有在原单位工作,且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深圳户籍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用人单位应为离岗人员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补缴、补发从离岗之日至企业改制方案批准之日的养老保险费、困难补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 个人部分由离岗人员缴纳 );困难补助费按月计算,月标准为当年度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关闭、破产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该企业或其上级产权单位应为离岗人员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补缴、补发从离岗之日至企业关闭、破产之日的养老保险费、困难补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补发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同前条。
五、因员工原因离岗的,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用人单位应为离岗人员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但无需承担离岗后的任何费用。
六、对员工离岗原因有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因员工原因离岗的,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
七、对于从来没有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没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 生活费 ) 的空挂人员,应认定为与该单位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
八、离岗人员补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 , 可以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期间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免费组织再就业培训,免费推荐就业岗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同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本意见执行前改制方案已获批准的国有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