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广东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时间】1997.10.16
【效力属性】有效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397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深劳报[1997]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