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0-08-09 00:00:00 浏览次数: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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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樊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拾得的姓名为“姚某”的身份证,伙同被告人刘某以伪造房产证、编造虚假身份信息等手段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领得户名为姚某的广发真情双币信用卡(卡号为XXXX)一张。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某店”内与刘某用上述骗领的信用卡消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50元后,又在刘某的带领下至本市某某路X号“某某鞋店”,用该卡套现5,000元,并按事先约定给付刘某好处费1,200元。同日晚,李某又在“某某酒楼”和“东某某店”两次使用该卡分别消费355元和287元。当月6日,被告人李某再次至上述“某某鞋店”使用该卡套现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3月25日退赔了上述信用卡全部银行欠款12,331.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的陈述及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证人欧某、杨某的陈述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申办资料、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提供的房屋状况和产权人信息;证人叶某的陈述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某分别提供的签购单;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店、上海某某酒楼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某有限公司分别通过的签购单复印件以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姚某账单明细”、某卡对账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李某提供的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