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7-10
【生效日期】1986-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议文件中,有关对非法制造、贩运、买卖枪支的解答,认为不包括猎枪和体育运动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布以前的有关规定草拟的,现已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