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要严把申报数据的录入关和审核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并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注重数据质量,确保2006年度上报汇算清缴数据的完整、准确。此外,总局最近编制下发的《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资料》,是在归集、整理、分析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编印而成的,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可广泛应用于涉外税收管理各工作环节。各地可充分利用汇算清缴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一体化工作运转机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七、做好软件的升级及运用工作。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总局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了4张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范的格式)和7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见附件2)。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总局暂不统一要求纳税人填报,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并指导纳税人填报。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软件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内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修订、升级,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并通知纳税人对软件进行升级。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一、工作要求
(一)参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综合业务部门。
(二)软件要求:
1.税源管理部门与综合业务部门均需要安装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并保存所辖企业以前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2.征收部门的综合征管软件需要安装包含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的最新补丁,并安装MSXML、JRE1.4.0和CTAIS组件。
(三)数据导入要求
1.“正常企业(包括零申报企业)”和“非正常且应汇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和审核数据采取导入方式进行;
2.“非正常且不汇缴企业”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但未在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由汇总缴纳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企业所得税证明》,且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业务流程
第一步:涉外企业将年度所得税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数据盘及附报资料一并报税源管理部门(采取非电子申报的,由税源管理人员在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中手工录入数据),由税源管理人员将企业申报数据导入涉外企业汇算清缴软件系统,经与纸质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申报数据导出到申报数据盘上。
第二步:纳税人持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到征收部门,征收岗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一份返纳税人,一份返税源管理部门。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综合征管软件提示企业已预缴税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等数据与导入的申报接口数据不一致的,征收岗位人员应立即通知税源管理人员,待税源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后才予保存数据。
第三步: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申报表及附表资料进行二次审核,将审核数据录入汇算清缴软件系统。当审核结果确认后,将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审核结果导出到指定存放目录,并由税源管理部门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第四步:涉及补(退)税的,由纳税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事宜通知书》到征收部门,由征收人员到指定目录内下载与通知书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审核数据文件,并将数据文件读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开具税收缴款书。不涉及补(退)税的,由税源管理人员直接通知征收岗位人员接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
二○○七年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股权发生转让后,将属于股权转让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分配给受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现将外国投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有关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二、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不受第一条规定限制,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一)外国投资者;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规定,可以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条件界定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8号)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浙税复规转字〔2005〕第02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一、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二、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耐驰(兰州)泵业有限公司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6〕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