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 (注:该文本只是集体合同的框架,每个单位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合同内容进行增加或删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经济性裁员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 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每日 时至 时(包括午间 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 和周 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 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 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 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 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说 明 集体劳动合同(又称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发布实施了《集体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和了解以下内容: 第一,集体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保险福利;⑤劳动安全与卫生;⑥合同期限;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⑧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⑨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⑩违反集体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规定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三,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集体劳动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第五,集体劳动合同期限为1至3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劳动合同进行修订。集体劳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集体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要求。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劳动合同。但应在7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六,集体劳动合同实行主管部门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劳动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①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②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③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①登记、编号;②审查;③制作《集体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④备案、存档。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劳动合同书后15日内应将《集体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劳动合同双方代表。《集体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①集体劳动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②集体劳动合同的收到时间;③审查意见;④通知时间;⑤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劳动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