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成立的老牌律所
全国各地33家分所
277名执业律师
近11万当事人的委托
首页 > 刑事诉讼部 > 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63)法研字第85号
【发布日期】1963-07-04
【生效日期】1963-0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4日(63)法研字第8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十日法办李字第1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